【世界快播報】“中信證券不是通道”!1.2億理財“踩雷”,這家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什么情況?
(原標題:“中信證券不是通道”!1.2億理財“踩雷”,這家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什么情況?)
【資料圖】
富安娜購買中信資管產品違約一事有了新進展。
昨晚,富安娜發布相關澄清公告稱,近期,公司關注到市場與部分媒體存在“中信證券有可能僅作為通道,投資標的為上市公司挑選”“這種違約債進不了頭部券商的庫,主要要看中信證券的風控問題,還是它只是作為通道”等傳聞。上述傳聞嚴重失實,給公司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富安娜澄清稱,經核查,公司購買的中信證券富安1號理財產品(下稱“富安1號”)的投資管理人為中信證券,公司與中信證券簽署的相關協議中不存在涉及通道業務的情況。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與富安1號的底層資產標的沒有任何關聯,也不存在主動挑選標的資產由中信證券作為通道發行富安1號的情況。
稍早前的8月底,富安娜公告稱,其所購買的中信證券資管產品約有1億元未如期兌付。
富安娜澄清:不存在涉及通道業務的情況
9月8日,富安娜發布了關于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逾期兌付事項的市場傳聞澄清公告。
富安娜8月底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購買1.2億元、期限12個月的富安1號,到期日為2022年3月19日,該產品截至公告日,公司共計收到產品本金1350萬元,剩余產品本金約1.07億元及投資收益到期未兌付?;诜潜1纠碡敭a品的性質,故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兌付的風險。
公告發布后,市場與部分媒體存在“中信證券有可能僅作為通道,投資標的為上市公司挑選”“這種違約債進不了頭部券商的庫,主要要看中信證券的風控問題,還是它只是作為通道”等傳聞。
昨日,富安娜澄清稱,上述傳聞嚴重失實,給公司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經核實,為避免給市場及投資者造成誤導,公司針對上述事項作出澄清。經核查,公司購買的富安1號的投資管理人為中信證券,公司與中信證券簽署的相關協議中不存在涉及通道業務的情況。經詢問核實,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與富安1號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標的沒有任何關聯,也不存在主動挑選標的資產由中信證券作為通道發行富安1號的情況。公司已成立專項工作小組,積極向中信證券了解情況,并督促其盡快履行合同義務,妥善兌付本金和收益。
中信資管產品違約
稍早前,富安娜公告,2021年3月19日,富安娜以自有資金1.2億元購買期限12個月的“富安1號”,到期日為2022年3月19日。
公告稱,“我司本應在2022年3月19日前后拿回該筆投資本金和收益,但經過多輪溝通,截至本公告日,我司僅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中信證券兌付本金1350萬元,剩余資金已逾期。”
富安娜表示,剩余產品本金10650萬元及投資收益到期未兌付,基于非保本理財產品的性質,故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兌付的風險。
根據中信證券提供的富安1號產品2021年年報及詢證函顯示,截至2021年底,“富安1號”產品資產總值為13037.73萬元,資產凈值為12875.30萬元,本期賬戶收益率5.76%,該產品持倉東方紅貨幣B、北大資源杭州海港城。
公告表示,北大資源杭州海港城項目債務人浙江藍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早已實質違約,且2019年和2020年審計報告均被中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主要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北大方正集團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日前被法院裁定延長至2022年12月28日。
“根據中信證券提供2021富安1號產品年報及出具給我司詢證函顯示,我司持有份額1.2億元,產品公允價值1.2875億,為降低風險,我司多次溝通要求中信證券先行兌付2000萬元貨幣基金,但中信證券僅在2022年4月14日兌付1350萬元給我司,未兌付的650萬元貨幣基金中信證券未做出合理解釋。”富安娜在公告中稱。
券商中國記者根據公告內容梳理發現,此次逾期未兌付的“富安1號”為富安娜第五次購買該產品,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3月20日,富安娜已不間斷四次購買該產品,均獲得了正向收益和正常兌付,累計收益約3865萬元。
投資人:希望能盡快兌付
此前,券商中國記者從富安娜方面了解到,公司總共一個多億違約資金目前還在處置當中,中信證券應該在內部形成了好幾個方案,不過還沒有明確的方案給到投資人。這個資管計劃投資人買過好幾次,之前都是順利兌付。后面才發現,它的底層資產在2019年就存在風險了,不過管理人好像沒有進行及時提醒。
“我們對頭部央企還是比較信任的,又是固定收益產品,這種情況的出現是預期之外的。我們打聽了一下,底層資產涉及16個億,我們只是買了其中1個億。當然,中信作為頭部券商,應該也很擔心,也不希望違約情況的出現,處置方案也希望盡可能的給到投資者本金和收益。”投資人表示。
投資人稱,公司都是以閑置的自有資金做理財,沒有到期的在途理財資金還有12個億,基本上全部是結構性存款和大額存單,安全性較高。
中信證券方面表示,將積極推進事件的處置進展,盡最大努力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