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播報!中融信托產品抵押品被其他相關方違規使用 投資人的利益該誰來保護?
(原標題:中融信托產品抵押品被其他相關方違規使用 投資人的利益該誰來保護?)
【資料圖】
財聯社9月2日訊(記者 張良德)近期,中融信托發布關于“中融-驥達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驥達11號)的臨時管理報告稱,河北省廊坊市大廠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大廠高新區”)違反承諾,將近13億元原本已經抵押給信托計劃的應收賬款已被違規支付,且未支付至信托監管賬戶。
2019年,華夏幸福為向三級全資子公司大廠回族自治縣鼎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廠鼎鴻”)發放信托貸款,與中融信托成立“中融-驥達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驥達11號),規模20億元,信托計劃總期限3年,隨后又設立了“中融-融昱100號”等4款集合信托計劃為華夏幸福提供貸款融資。
為擔保華夏幸福的還款義務,華夏幸福子公司以其因園區建設而持有的對各地政府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擔保,但目前上述所有項目均已違約。
此前華夏幸福已成立債委會以推動公司債務重組,按照華夏幸福的《債務重組計劃》,中融信托的四個項目分別屬于“帶”、“展”、“兌”、“抵”、“接”五大部分中的“帶”和“展”。其中“驥達11號”信托計劃屬于以“帶”方式解決的項目,即:出售項目公司自身金融債務,隨項目公司股權出售一并帶走并轉出華夏幸福,由項目公司依據債務重組協議約定還本付息。
后雙方曾因該項目的債務重組談判發生過爭執,中融信托方面認為協議的主要內容難以接受,主要集中在將項目展期5年調為8年,要求中融信托放棄對項目應收賬款的質押權,協議未清晰約定每年還款金額。
再后來,經過雙方溝通,華夏幸福同意將展期年限改回5年,質押擔保措施保持不變,撤回放棄質押權的要求。而此次大廠高新區繞開信托監管賬戶將近13億元應收賬款違規支付給華夏幸福,使得雙方上述協議的擔保措施實質落空。
中融信托起訴相關方 擬保全抵押資產
中融信托公司人士對財聯社記者介紹:“公司目前有四個集合信托計劃涉及華夏幸福項目,這些信托計劃背后是1000多個人或家庭投資人。四個項目合計債權本金金額59.84億元,合計質押有華夏幸福對多個園區政府的應收賬款176.49億元,質押率低于35%?!?/p>
中融信托的上述信托計劃均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其風控措施明顯弱于不動產質押等常見的信托質押措施。
對于抵押物被違規使用的情況,財聯社記者就此向大廠高新區管委會聯系,對方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相關事宜,需要向領導匯報?!倍A夏幸福相關工作人員,則未給與相關回復。
中融信托方面表示,大廠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違反承諾違規支付,已直接損害了該信托計劃的利益。作為受托人,中融信托已對其發起訴訟,同時向河北省相關部門等進行了舉報。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凍結了大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銀行賬戶資金3108萬余元,并凍結了大廠高新區管委會持有的3家公司100%股權。由于華夏幸福相關債務糾紛問題已經被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此,本次訴訟未追加華夏幸福為被告。
信托計劃持有人的利益誰來保護?
中融信托涉及華夏幸福的四個產品,都處于違約的狀態,除“驥達11號”信托計劃外,其他三個項目都主要以“展期”方式解決。
“維持原財產擔保措施不變。如若實物資產抵押相關擔保物被處置或出售的,所擔保債權可在擔保物處置或出售價款范圍內優先清償;應收賬款質押的,按年度分期按比例償還”。中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西南政法大學趙萬一教授在法學雜志發表的《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問題研究》中指出:我國《物權法》將應收賬款納入了可以設質之財產權利范疇,從而提升了應收賬款的財產價值,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但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其風險識別和控制的難度較大。
以應收賬款質押為風控措施的實際控制力較弱,也是中融信托投資人擔心的重點。而在年初華夏幸福發給中融信托的《債務重組協議》中,也曾要求其他項目放棄原有的對政府的應收賬款質押。
此前中融信托在排查四個項目應收賬款質押物時發現,除“驥達11號”項目外,“享融223號”項目也存在有應收賬款未按照承諾回到監管賬戶的問題,該項目涉及華夏幸福嘉善地區項目。
目前,中融信托已就“享融223號”項目應收賬款質權糾紛,起訴長三角嘉善科技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及嘉善縣人民政府。
(編輯 劉琰)
關鍵詞: 中融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