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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收民事判決書 股票或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2月8日晚間,新潮能源(600777)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代理律師轉發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起訴包括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其中判定公司與其他兩家公司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798萬元范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

公告顯示,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8.1條規定,如果公司被認定為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會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新潮能源表示,公司關注到該案件相關信息后,立即組織開展自查。經查詢公司檔案,公司檔案中既沒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額補足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也沒有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托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協議、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復印件。公司用印記錄中無上述《差額補足協議》或其他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托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記錄。經查詢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存檔資料,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也未曾審議過涉及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貸款提供差額補足的相關議案。

此外,新潮能源稱,公司目前正在積極準備二審上訴,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存在多項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錯誤。公司將依照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將繼續積極采取多項措施,以盡力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記者 董亮 丁寧)

關鍵詞: 新潮能源 民事判決書 風險警示 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