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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人身險配套文件 試運行定價回溯機制

前端劃定經營門檻、明確產品專屬性質,后端試運行定價回溯機制、重點關注產品費率。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對于業務的規范,涉及了產品研發、定價、營銷等各方各面。

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發布后,11月28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期銀保監會下發了配套文件《關于試運行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哪些產品需要進行回溯管理、回溯時應重點關注哪些方面,并表示試運行期間不采取監管措施。業內人士指出,《通知》對新規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為市場化的費用率競爭留下了一定空間。

兼顧險企和消費者,首次試運行定價回溯機制

新規指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讀時表示,預定附加費用率對應的是產品精算定價時的假設,實際銷售費用可能較預定費用有浮動,這是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結果來確定的,保險公司應按照回溯要求定期開展回溯工作,并針對費用類指標進行調整。

近期,銀保監會針對業務定價回溯機制下發了新規的配套《通知》,《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按年度對在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進行定價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工作總結報告。

記者發現,關于定價回溯機制此前并無先例,也就是說此次對于互聯網人身險業務試運行定價回溯,是行業內對于產品定價回溯的首次實踐。

定價回溯主要涉及哪些產品?需要回溯哪些指標?《通知》顯示,回溯產品范圍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計原保險保費收入排名前十名的產品。依據產品期限不同,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須回溯再保后賠付率、費用率等兩個指標;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須回溯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四個指標。

對于相關回溯指標,資深精算師徐昱琛分析指出,如果相關產品賠付率過低、費用率過高,會損害到消費者利益,進行回溯分析可以盡量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如果產品賠付率過高,也會影響險企自身長期穩健經營,回溯機制的實施也是對險企的一種保護。

業內人士分析表示,回溯機制兼顧消費者和產品市場化特征,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為市場化的費用率競爭留下了一定空間,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苦用心。

偏差小于10%無需關注,偏差超50%應主動報告

《通知》強調,定價回溯應重點關注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將產品費率厘定時所使用的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進行比較,計算回溯指標。計算公式為:費用率回溯指標Rk=(實際經營情況中產生的費用/產品費用率厘定時所使用的定價假設的可用費用)-1。

對于定價回溯結果采取哪些措施?《通知》顯示,保險公司年度回溯發現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實際經營與定價假設偏差程度介于10%-30%予以關注,30%-50%需要調整改進,而大于或等于50%的應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銀保監會或所屬地銀保監局主動報告,并提交指標異動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評估報告。

也就是說,未來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實際經營過程中,可產生小于10%的定價假設偏差。

如果偏差程度大于或等于50%,除了主動上報,還需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關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銷售頁面、銷售平臺首頁,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標識“本產品過往經驗偏離定價假設”,并披露回溯指標名稱、偏離定價幅度及其原因。

上述業內人士分析稱,提示消費者,保障了消費者知情權,但可能會導致產品面臨銷售壓力甚至是維權壓力。

而在監管舉措方面,《通知》指出,試運行期間暫時不針對定價回溯結果采取監管措施。

暫時不采取監管措施是基于哪些層面的考慮?徐昱琛指出,主要是考慮到目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仍處于發展期,消費者出險情況也難預測,產品精算假設存在不確定性,監管部門需要在試運行期間分析偏差率。

另外,《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由總精算師擔任試運行工作負責人,組織產品、精算、財務等部門推進相關工作,并指定聯系人協調對接試運行期間具體任務。

對于總精算師負責制,徐昱琛分析表示,一般來說,總精算師負責產品定價和精算假設,由總精算師負責產品回溯,有助于險企在開法保險產品過程中設置的精算假設更合理;也有助于在運行過程中對產品進行及時調整。(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