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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股權質押過半 “新老劃斷”原則從嚴有序清理

大股東作為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重要參與方,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著重要影響。對大股東的行為監管也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環。隨著《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爐,股權質押過半掛鉤表決權的規定牽動著股東方及保險公司的心。10月18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有十多家保險公司的大股東存在質押股權過半的情況。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比例股權被質押,容易導致股權拍賣,產生流動性風險。對高比例質押股權的大股東進行限制,相當于給他們戴上了“緊箍咒”,有利于維護銀行保險等機構穩健經營。

大股東股權質押過半將被限制“話語權”

何為大股東?《辦法》對其進行了明確界定,如持有保險機構15%以上股權的;實際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等。

大股東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當大股東在資金壓力增大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他們會通過質押股權獲得資金。但股權質押比例過高,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辦法》的出臺,從權利方面對大股東的高比例股權質押行為進行了限制?!掇k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辦法》中此項規定會使那些不希望失去對保險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更謹慎地對待股權質押,一定程度上應該能夠降低保險公司股權質押比例。

除了表決權,銀保監會對大股東表決權委托行為也進行了規范?!掇k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托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托參加股東大會。

為何要規范大股東表決權委托?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托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系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托,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

十余家險企大股東股權質押“越線”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股權質押比例過高容易誘發大額的股權轉讓交易,不利于險企的穩定經營,也會對其他小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

李文中分析表示,實踐中,有大股東大比例質押股權融資之后無力贖回,或者根本就打算贖回,而是將其作為一種股權變現手段。此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得好已經與該大股東無關,經營得不好反而可能給其提供新的機會,該大股東在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很有可能被隨意處置或者惡意處置,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經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危害其他中小股東與客戶的利益。

目前,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已經披露了2021年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十余家保險公司的大股東存在股權質押過半的情況,根據《辦法》相關規定,這些股東將會被限制表決權。

具體來說,財產險公司中,亞太財險、安誠財險、華安財險三家公司存在大股東股權質押過半的情況;壽險公司中,海保人壽、三峽人壽、和泰人壽、渤海人壽、東吳人壽等近十家公司存在大股東股權質押過半的情況。

以亞太財險為例,其五家股東中,僅持股比例為17.3%的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暫未取得監管批復)持股正常,其余四家股東均存在股權質押或凍結的情況。

對于上述情況,亞太財險回復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股東股權質押屬于股東正常的商業融資行為;該公司將嚴格遵循監管新規,一方面,向有關大股東宣導監管要求,并嚴格執行落實;另一方面,將協調有關大股東積極整改股權質押問題。

對于股權質押比例過高的大股東,李文中則建議,如果不想失去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就需要考慮做好資金安排,盡快贖回質押股權,降低質押比例。

“新老劃斷”原則從嚴要求有序清理

“董事長的司機居然是大股東,甚至還有保姆是某機構大股東的……”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此前曾尖銳地指出部分中小銀行的股權混亂問題。

此次《辦法》則明確了大股東的認定標準,并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大股東行為,強化責任義務。同時,《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對此,李文中分析稱:《辦法》出臺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大股東的行為,禁止大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不法操縱,使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更加合法、合規、合理,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辦法》施行后,是否意味著全面限制大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實則不然。

上述銀保監會負責人解釋,《通知》相關規定旨在防范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范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那么,對現有不符合要求的股東行為如何規范?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范;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范。(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