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印發行為監管辦法 股權質押過半限制表決權
繼6月17日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時隔近4個月,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塵埃落定。10月14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大股東行為。
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
在持股行為上,《辦法》對大股東進行了約束,強調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同時,大股東還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確保股權關系真實、透明。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規范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明確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并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
談及《辦法》對股權質押過高的股東限制表決權的原因,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王劍輝表示,因50%以上的大比例質押而禁止大股東表決權是出于現實考量,主要是為了防止大比例股權質押帶來的股權歸屬不確定性,進而造成機構出現不必要的風險,同時也是為了警惕股東質押之后無法拿回股權而造成其他機構以此介入,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此外,也是為了防范大股東惡意質押等情況的出現。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進一步指出,相關政策核心思路是防止大股東借控股地位大肆掏空金融機構。同時,有些大股東還存在資金來源不明,以質押、借款等資金反復杠桿化操作,惡意放大金融風險。上述這些監管規定主要為遏制這方面的不當行為。
在治理行為方面,《辦法》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的行為。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與此前頒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上述嚴禁大股東不當干預行為中刪除了“設置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的上下級關系”這一表述。對于刪除的原因,王劍輝認為,可能是出于企業治理方面統一規范的考量。
王劍輝指出,禁止大股東干預銀行正常經營,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流程和規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一些大股東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會在某些時刻犧牲金融機構的利益,造成大股東自身行業出現問題后,風險傳導至相關金融機構。
在王劍輝看來,對于公司而言,大股東在多數情況下起決定性作用,單獨為大股東出臺了監管措施也顯示出監管機構在治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長期穩定建設方面做出努力的一種表現。而此次《辦法》的公布與此前一系列準則、評價辦法的發布,也意味著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進入了一個深化、細化階段,開始由對行業的普遍性監管,細化、深化到對公司治理的各個參與者之間的監管。同時也彰顯了事前監管的理念,以抑制和防范不規范行為轉化為系統性風險。(記者 孟凡霞 李海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