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兩大要素 銀保監會印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迎來統一標準,9月22日,根據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為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銀保監會近日印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當前銀行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設置了包括資本充足、資產質量、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等9項評級要素,并將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和S級。對綜合評級結果為6級的銀行,監管機構將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新增兩大要素
據了解,現行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實施于2014年。與原銀監會發布的《關于印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內部指引》)相比,此次《辦法》有哪些變化?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辦法》共五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規定了銀行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充足(15%)、資產質量(15%)、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20%)、盈利狀況(5%)、流動性風險(15%)、市場風險(10%)、數據治理(5%)、信息科技風險(10%)、機構差異化要素(5%)共9項要素。
通常情況下,傳統的“CAMELS+”銀行評級體系一般包括7項要素,分別為資本充足(C)、資產質量(A)、管理質量(M)、盈利狀況(E)、流動性風險(L)、市場風險(S)和信息科技風險(I)。
談及評級要素調整的緣由,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稱,《辦法》在借鑒“CAMELS+”體系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銀行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對評級要素作了三項優化,將“管理質量”要素修改為“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加大對銀行機構公司治理狀況的監管關注;增加“數據治理”要素,把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為評判銀行風險管理狀況的基礎性因素;增加“機構差異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風險特征,據此實施差異化監管。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完善了監管評級制度,對評級流程、方法等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讓評級結構更加科學合理;評級要素在借鑒傳統7項要素評級框架基礎上,進一步引入公司治理和機構差異化要素兩項目,有助于從源頭上引導金融機構從源頭上進行風險治理,也有助于差異化監管與風險排雷。
數值越大風險越大
《辦法》規定,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和S級,其中,1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個檔次,2-4級進一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結果為1-6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銀行的評級應如何劃定?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最低監管要求或在短期內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為3級及以下。出現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發生重大涉刑業內案件,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被采取重大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重大輿情應對嚴重不當等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的銀行,監管評級結果應為3級及以下。
無法正常經營,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監管評級結果應為5級或6級。
除此之外,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在看懂研究員卜振興看來,《辦法》提出,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可能被評為6級,反映了監管機構建立了分類監管、分類指導的監督管理思路,有利于實現精準調控和精準管理;提前對部分經營較差的銀行進行評判,避免出現類似“包商銀行”等突發的金融風險事件,引發市場的震蕩;提高了結果的運用,尤其是對部分高風險機構建立了處置的辦法和依據,讓突發事件有章可循。
6級將依法安排重組
時隔七年之久,在監管措施和行動方面《辦法》也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具體來看,對綜合評級結果為2級和3級的銀行,應根據具體評級檔次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并可依法采取監管談話,督促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等措施和行動。
對綜合評級結果為4級的銀行,除可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采取控制資產增長,要求補充資本,要求補充流動性,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等舉措。
對綜合評級結果為5級的銀行,在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基礎上,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對綜合評級結果為6級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對比2014年版本的《內部指引》,《辦法》在監管措施方面將更加嚴厲。在2014年版本的《內部指引》中,對綜合評級為5級的銀行,只提到需要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限制其高風險的經營行為,要求其改善經營狀況,必要時建議銀行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安排重組或實施接管等措施。對綜合評級為6級的銀行則提到,原則上可以對其采取一定救助措施,并觀察救助措施實施的效果,對于已經無法采取措施進行救助的,監管部門可以視情況啟動市場退出機制。 (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