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鉤償付能力 險企增設分支機構被設硬指標
增設分支機構是諸多險企開疆拓土的必經之路。醞釀10月有余,險企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條件正式迎來硬指標。9月13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分支機構設立、改建、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等流程進行了規范。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分支機構開設掛鉤償付能力等指標,同時也提高了“負面清單”范圍,有利于減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旨在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將更規范。
掛鉤償付能力 20余家險企將不能新開分支機構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首先設立省級分公司。而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B類等在內的十大條件。
相較于設立省級分公司償付能力的“及格線”略有不同的是,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要求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準入條件主要是適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變化作了調整。相較此前規定增加對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提高了保險公司籌建分支機構的門檻。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這一門檻的提升或將意味著中融人壽、中法人壽、安心財險、渤海財險等20余家保險公司將分別因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未達標被拒之門外。
“對于很多中小保險公司,特別是剛成立不久的中小公司而言,快速開設分支機構、鋪攤子很重要,是快速發展業務規模攤薄成本的需要。但是業務規模的快速發展也往往會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快。因此,對于此類保險公司而言,提高籌建分支機構的門檻意味著鋪攤子的速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如果要想保障分支機構的增加和業務規模的發展保持較快的速度可能就需要不斷補充資本,這又給股東帶來較大壓力。”李文中如是表示。
此外,保險公司需要提交材料也增至11項,包括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等,例如,需提交擬設機構經營范圍、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不得申請”范圍擴容 明確多個年限
除了準入門檻提高之外,《辦法》還增加了多項不得申請的要求,并對年限范圍做出了明確。
其中,不能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包括,申請人最近兩年內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申請人下轄與擬設機構同一層級的分支機構最近一年內受到罰沒30萬元以上款項、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或其工作人員受到撤銷任職資格、行業禁入等保險行政處罰的。
對于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最近一年內出現無主要負責人、臨時負責人超期、同時有3家以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存在兼任情形的、最近一年內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事件的出現在不得申請之列。
事實上,嚴監管下,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任職資格等“頂格處罰”已屢見不鮮。有統計顯示,剛剛過去的8月,保險業便有2人被撤職、1家機構被限業務,同時多家公司罰單過百萬。
李文中指出,首先,相較舊《辦法》,新《辦法》將部分禁止性規定由省級分公司擴展到所有分支機構,并將限制的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強化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約束。這無疑增加了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法違規的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保險公司攤子鋪得過快的行為,有利于減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也有利于行業的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完善退出機制 機構改建、撤銷均可申請
隨著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疊加市場競爭“白熱化”,險企撤銷分支機構似乎變得越來越頻繁。
相較于舊規定,此次《辦法》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中,刪除了“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退出”的要求。
《辦法》也對保險分支機構撤銷以及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做了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情形,或因戰略調整撤銷分支機構,應提出分支機構撤銷申請。
保險公司撤銷分支機構,應由擬撤銷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不限于分支機構撤銷后業務后續處理方案及其他保障消費者權益具體安排情況說明等材料。
“如果只是因為保險公司根據市場變化撤銷了部分業績不達標的分支機構就禁止其在自身具有競爭優勢的地區設立新的分支機構,顯然有違市場機制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該項規定調整是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保險機構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李文中對此表示。
不過,《辦法》也強調,保險公司撤銷分支機構,應審慎決策、程序規范、控制風險,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李文中認為,新《辦法》此項規定的調整有利于保險公司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辦公經營場所,攤銷或者增加分支機構。
營業場所變更需申請 嚴打“未經許可”操作
當前,因未經批準變更分支機構被罰的案例也多發。9月13日,中意財險北京分公司因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2萬元。而此前,人保財險、都邦財險等也因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領“罰單”。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
同時,《辦法》還指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應在符合開業標準后持上級管理機構批準文件或由上級管理機構向機構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包括變更營業場所申請、變更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消防證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等材料。
下一步,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辦法》規定,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市場需求和供給,合理布局分支機構,促進公平良性競爭,構建更加穩定和諧的市場秩序。(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