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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定高校科研 “中山大學系”化妝品碰瓷?

當化妝品跟高校科研碰撞在一起,或許就有了新的賣點。不過,這種碰撞有時候也可能是一種“碰瓷”。以中山大學為例,在購物平臺搜索會發現有大量與中山大學合作研發的化妝品在銷,這些統稱為“中山大學系”化妝品的月銷量從幾千到上萬不等。

但是,作為主角之一的中山大學似乎對此一無所知。對于部分化妝品廠家所說的“部分護膚品和中山大學有合作關系”,“被標注”的中山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學院相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沒有相關合作”。而在“假借名義”之外,綁定高??蒲械幕瘖y品亂象正在漸漸浮出水面。

中山大學:沒有相關合作

科研背書,高校傍身,化妝品有了新的銷售秘籍。北京商報記者發現,在淘寶平臺充斥著大量與中山大學聯合研發的護膚產品,從身體乳、潔面乳到眼霜多種多樣。這些“中山大學”系列化妝品銷量從幾千到上萬不等。其中季膚爽旗艦店內一款中山大學“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月銷量達到3萬+。

在“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產品介紹中,標注為中山大學、廣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楚業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出品,并為“中山大學直營”。同時,在產品詳情頁清晰地寫著“根據市場調研消費者的需求,中山大學醫藥中心研發聯合中山大學出品”字樣。

天眼查信息顯示,廣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為廣州中大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控股股東為廣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在廣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歷史股東信息中,中山大學為該公司的股東,已于2020年12月23日退出。

同樣,在美顏坊旗艦店內也有多款與中山大學聯合研發的護膚產品在售,其中一款美顏坊類蛇毒肽煥顏眼霜在產品宣傳界面瓶身標注“中山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學院技術支持”,產品包裝上也明確標有“中山大學”的字樣。另一款美顏坊中山大學祛斑霜在宣傳界面標注“中山大學研究、官方授權、售后無憂”。

北京商報記者就“淘寶平臺有大量中山大學聯合研發的化妝品在銷售,中山大學是否與各化妝品牌有合作關系”的問題,對中山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學院相關人員進行采訪,該人員表示“已咨詢相關老師,沒有相關合作”。

季膚爽旗艦店客服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是與中山大學聯合研發,店鋪為中山大學授權,相關證明材料都有,但需要去申請一下才可出示。在北京商報記者后續多次索要證明材料時,該客服人員一直未提供。

而據美顏坊旗艦店客服人員介紹,產品都是與中山大學聯合研發,保證是正品,可放心購買。當記者詢問并要求出示相關證明材料時,店內客服人員一直沒有提供。

此外,在中山大學品牌自營店有一款名稱為“中山大學眼霜”的產品在售,根據該店客服人員提供的信息,該產品為廣州真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大學研究院一起研制,由雪肌萊化妝品有限公司代工生產。

不過,從目前已知信息來看,中山大學系化妝品涉及到的企業廣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雨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廣州楚業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沒有關系。

備案:國家藥監局查無此物

一邊是品牌方嘴中的“確實有合作”,一邊是中山大學校方回應的“沒有相關合作”,這些“中山大學系”化妝品究竟與中山大學是否有關系難以辨別。

除此之外,北京商報記者查詢發現,多款“中山大學系”化妝品在國家藥監局查不到備案信息。

根據季膚爽旗艦店客服人員提供的信息,店內銷售的一款“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批準文號國妝特字G20150536。北京商報記者登錄國家藥監局官網查詢發現并無該款產品備案信息,而該批準文號下的備案產品為“一支春美白面膜”和“水漾瑩潤美白祛斑面膜”。“一支春美白面膜”備案狀態為過期,“水漾瑩潤美白祛斑面膜”備案狀態為當前批件,皆為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所生產。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此前因銷售未取得備案的化妝品被行政處罰。

同樣,美顏坊旗艦店內一款名為“美顏坊類蛇毒肽多效眼霜”,在國家藥監局也沒有備案信息。而另一款“美顏坊類蛇毒肽煥顏眼霜”目前在國家藥監局的備案信息為已注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一些品牌沒有公信力、影響力的企業蹭用高校名稱能夠吸引更多消費者,但這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家信息披露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同時也損害了中山大學的名稱權,屬于侵權行為。

亂象:“高校合作”產品屢罰不止

事實上,此前已經有過因綁定高校卻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被處罰的案例。此前,由廣州雨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北芙美白滋養身體乳”產品因宣稱與中山大學合作研發而沒有相關證明材料被罰10萬元,并沒收違規產品。

此外,同樣由廣州雨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美顏坊BESTF-WS類蛇毒肽煥顏眼霜”“美顏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美顏坊類蛇毒肽煥顏眼霜”產品因宣稱有“中山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學院技術支持”而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被罰,并沒收違規產品。但北京商報記者發現上述產品依舊在淘寶電商平臺銷售,月銷量幾百到幾千不等。

廈門理則達律所律師鄭秋云表示,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高等院校(大學)屬于事業單位法人、非營利性組織。普通高等學校名稱在社會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這種信譽又可以轉為良好的商業信譽,名稱應當受到重視和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10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稱權。生產企業如果未經允許盜用、假冒大學名稱,不僅對大學構成名稱權的侵犯,還涉及虛假宣傳,將被行政處罰。

投資人、北京市知識產權庫專家董新蕊表示,產品蹭用大學名號一般是通過大學為自己背書,證明產品有科技含量,通過這樣的宣傳吸引更多消費者購買。相比違法所得,違法成本太低,商家為了利益自然以身試法。

劉俊海表示,冒充大學名稱,可以吸引消費者,賺取不義之財。如果被發現處罰,通過曝光品牌知名度會被更多人關注,相比違法成本,這些都比較劃算,所以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違規宣傳。想要解決企業不斷違規情況,還需要從處罰上入手,加大處罰力度。(記者 郭秀娟 張君花 張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