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銀保監分局發布罰單 涉太保財險威海中心支公司
9月22日,威海銀保監分局發布罰單顯示,因存在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合計被罰33萬元。
罰單顯示, 2019年4月30日,煙臺銀保監分局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給予阮偉家(時任太平洋財險威海中支融合業務部負責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生效且履行了必要的送達程序,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和阮偉家對處罰的時間、內容均屬知情。而2019年8月7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出的關于申請核準阮偉家支公司經理任職資格的行政許可申請,其中《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中綜合鑒定一欄填寫“綜上所述,阮偉家同志從業期間嚴格按照監管部門及上級公司要求,合規經營,本分做人,任職期間沒有違規、違紀行為以及處罰記錄”,并經阮偉家本人簽字聲明“本表記載內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實情況”,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韓冬簽字聲明“經我單位審查,本表記載內容真實”,且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其他申報資料,均沒有記載阮偉家曾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情形。
時任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韓冬參與了違法行為的決策,應負直接責任;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擬任高管人員阮偉家參與違法行為并承接該違法行為導致的利己結果,應負直接責任。
威海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決定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韓冬予以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阮偉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