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迎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新規 用正負面清單圈定準入門檻
“大進大出”人員流動頻繁的保險行業迎來了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新規。6月21日,銀保監會公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用正負面清單圈定險企董監高人員準入門檻,在任職資格核準方面做出了審批到報告管理制的變動,修訂了臨時負責人制度,新規將自7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新規將規范保險業高管人員管理,調整優化審批范圍和任職條件,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適應監管形勢需求,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提高監管質效。
正負面清單“劃重點”圈定險企董監高準入門檻
除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等要求外,《規定》對于保險公司董監高人員的學位及工作經歷作出了詳細規定。
比如保險公司總經理應當具有金融工作經歷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擔任保險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5年以上;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此外,要擔任保險公司總經理,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保險業工作經歷不少于2年,并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關于任職經歷的限制。
在用多條“正面清單”圈定險企董監高人員“準入門檻”的同時,《規定》亦以十五條負面清單的形式,為險企擬任董監高的選定劃出“雷區”。保險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負面清單”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比如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年限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以上種種情況,均將被排斥在險企擬任董監高大門之外。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運營、業務開展、風險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規定》發布,是為規范保險業高管人員管理,調整優化審批范圍和任職條件,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適應監管形勢需求,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提高監管質效。
臨時負責人定期限累計時長不超半年
在對險企臨時負責人制度作出修改方面,《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職位范圍和程序要求。
具體而言,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原則上不可再申請延長;確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對于上述制度設計的意圖,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解析稱:“首先,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命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在獲得監管批準之前客觀上需要擬任命人員以臨時負責人的身份開展工作。對于此種情況,6個月的審批時間足夠了。”
其次,李文中指出,有時保險公司某些高管崗位暫時沒有合適人選時也需要指定臨時負責人來負責相關工作。在此情況下,避免有的保險公司長時間內無法確定人選,導致事實上“一人多職”,妨礙公司內控管理,隱藏風險,因此,限定臨時負責人的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是有必要的。
審批變為報告管理制規范基層分支屬地監管
在對任職資格審批范圍作出的修改方面,《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了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
李文中認為,首先,這是根據保險公司監管工作形勢變化所作的調整,經過對保險公司各級分支機構的長期從嚴監管,我國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不斷完善,內控管理得到加強。現階段根據形勢需要對相關監管政策進行調整是可行的。
其次,李文中指出,此次調整也是根據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簡政放權的需要。再次,支公司、營業部直接與市場打交道,需要對市場有靈敏的反應,過度監管不利業務的開展。最后,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非法人組織是在上級公司的授權下開展保險業務活動,因此強化對總公司高管和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監管,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對基層分支機構的規范管理。
而對由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的職位,與《規定》配套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其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不過,在選拔標準方面,《通知》亦寬嚴相濟,符合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資格;擬在艱苦邊遠地區、西部地區任職這些條件之一的,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首先,雖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應該對負責人任職資格在學歷方面要有較高要求,但是從事公司管理的更需要的是實戰經驗,不能紙上談兵。因此適當放寬學歷要求而增加從業年限或者執業資格要求是合理的。其次,由于艱苦邊遠地區、西部地區高素質管理人才相對稀缺,為了扶持這些地區保險業的發展,適度放寬條件也是應當的。”對此,李文中如是評價。
另外,根據《規定》,已取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職務,可在全國范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報告。
“例如經任職資格審批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調任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調任、兼任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準。”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解釋道。
一般情況下,在短時間內高管人員由符合任職資格變成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這種改革一方面不會明顯影響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另一方面有利簡政放權,提高監管效率。(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