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基層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指定蚌山區法院集中管轄
為深入推進司法改革,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日前,蚌埠中院發出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蚌埠市基層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指定由蚌山區法院集中管轄。
近年來,蚌埠中院在深入推進司法改革中不斷探索創新,本著統一裁判標準、提升審判質效,專業化審判取得新成效,在刑事審判方面,指定龍子湖區法院集中管轄全市未成年人一審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有力提升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水平;民事指定淮上區法院集中審理全市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成立專門審判團隊,采用“事故認定、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院審理”四位一體工作模式,快速化解矛盾糾紛,凸顯效率與公平;確定禹會區法院為知識產權案件一審管轄法院,全市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指定禹會區法院集中管轄,形成具有蚌埠法院特色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三合一”模式,在省內首創;指定本市四個區醫患糾紛案件由蚌山區法院審理,有力保障了有序和諧的醫療秩序,又為當事人理性維權、減輕訴累提供便利條件,開全省法院先河;實施金融案件集中管轄,把市轄四區的涉金融案件指定蚌山區法院審理,助力我市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服務“六穩”、“六保”工作大局。
這次行政一審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旨在充分借鑒兩級法院在推進刑事、民事審判中實行案件類型化指定管轄的基礎上,明確提出由一家基層法院集中管轄一審行政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和標準,促進依法治市。強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應直接向蚌山區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如果向非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訴訟,非集中法院應指導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并在收到訴訟材料七日內轉送至蚌山區法院,蚌山區法院收到訴訟材料后按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明確提出,2021年7月1日以前,已經立案受理尚未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不得中止審理、移送管轄;2021年7月1日后,經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指令繼續審理、指令立案的案件,由蚌山區法院受理。
公告還明確,2021年7月1日后,蚌山區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工作由該院承擔,但對于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等不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判,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
公告還對國家賠償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受理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確保做好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指定管轄工作平穩過渡和有效銜接,蚌埠中院對蚌山區法院和非集中管轄法院提出了要求,強調要加大宣傳力度,在立案大廳或訴訟服務中心醒目位置張貼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公告,協助蚌山區法院做好對當事人的宣傳、釋明和引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