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水庫嬉水溺亡,家長向水庫所有人、管理人和經營者三方進行索賠,法院:無過錯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強、李浩和王明都是定遠縣某中學八年級同班同學。2020年“五一假期”的第二天,三人相約到張強家玩,在張強家吃過午飯后,因為在家呆著無聊,便商量著到壩上玩玩。騎電動車到壩埂上后,他們發現壩東邊閘門房邊,有一條用綠色電線拴著的小船,張強說:“我劃過船,我帶你們劃兩圈”,于是,三個男孩子不顧“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警示標志牌,從附近找了一塊尖尖的磚頭,輪流砸斷了拴船的綠色電線準備劃船游樂。 張強和王明先上了船,還在岸邊的李浩發現船上沒有漿,無法自由劃動,眼看著船開始漂離岸邊,李浩便順著壩埂找到了一節小樹條。此時,船已經漂離岸邊約七、八米遠,李浩扔了幾次,在船上的張強和王明都沒有接到樹條。“我下船游回去。” 張強害怕自己和王明越漂越遠,著急的他脫下短袖T恤和長褲就下了水,在水中沉浮了幾次后,張強完全沉下去了。還在岸邊努力向船上扔小樹條的李浩眼看著張強沉了下去,就立即脫衣服要去救,“你不會水,你趕快去喊張強的父母!”看出李浩意圖的王明向他大喊,但李浩沒有理會王明的阻撓,跳下水后沒一會也沉了下去。王明見狀,就在小船上抓著水草使船緩慢移動,大約20分鐘后,船駛到岸邊,王明趕緊騎著電動車到張強家喊人求救。但因落水時間過長,張強和李浩二人均溺水死亡。
據悉,2020年4月30日,放假前一天,三名學生所在的班級才進行過防溺水教育,班主任老師也將相關內容推送到了家長微信群。因為涉事水庫歸定遠縣甲鎮人民政府所有,甲鎮政府授權乙村管理該水庫,乙村委會又將水庫發包給陳某經營,事發時水庫上的被綠色電線固定住的小船正系陳某所有。事發后,兩名溺亡學生的家長以水庫所有人、管理人和經營人未在水庫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亦未對水庫進行巡視而導致二人死亡,具有過錯為由,將甲鎮政府、乙村委會及陳某均告上了法庭。 定遠法院審理后認為,涉事水庫系甲鎮政府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非經營性娛樂場所,根據收益和風險相一致的原則,甲鎮政府在水庫南面的樹上設有“水深危險 禁止游泳”警示標志牌,應當認為其已盡到了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防范義務,在二人的溺水死亡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村委會是甲鎮政府授權管理該水庫,其行為后果由授權人承擔,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陳某作為水庫水面的承包經營者,無管理水庫之責,陳某用綠色電線對其所有的停在水庫岸邊上的小船進行固定,在管理上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張強和李浩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在不會游泳,且有同伴王明提醒的情況下,二人仍不管不顧下到水庫里,應已預見到這一行為可能導致的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責任應由二人自行承擔。此外,2020年4月30日,二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在班會上進行了防溺水等教育,并發送相關內容至家長微信群,出事之日為五一放假期間,二人的父母負有監護責任而監護不力,放任二人外出去水庫玩耍,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學生家長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