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門回收舊空調墜亡,責任誰擔
■于明效
上門回收舊空調拆機墜亡事件時有發生,責任到底由誰擔,一直是公眾比較關注的話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市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典型案例作出判決。
案情
2020年7月,羅某到一處動遷小區回收舊家電。在朱某家收好電視后,見其鄰居陳某家有一臺空調,便問是否賣掉。朱某與陳某是多年的好友,陳某將鑰匙交由朱某保管。
朱某同意后,羅某去拆除空調。空調外機放置在石庫門頂端,距離地面5米左右。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羅某爬上高處開始拆卸作業。朱某提醒注意安全,羅某則稱自己“已經干了多年”。
聽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聲音后,朱某發現羅某摔在地上不省人事,遂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一天后,羅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羅某家屬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朱某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0萬元,陳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分歧
羅某家屬表示,羅某從事回收廢舊物品工作,不是專門收空調的,并無拆卸空調的資格。在其拆空調過程中,朱某沒有盡到提供安全工具、進行安全提醒的義務,無論空調是誰的,都不影響朱某作為雇主的責任。朱某能進入陳某的房屋,說明其得到了陳某的允許,陳某將自己的廢品發包給朱某處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朱某辯稱,根據交易習慣,回收舊家電默認買方自己提貨,其收到貨款后,買賣關系已經結束,如何提貨與其無關。作為從事回收舊家電十幾年的人員,羅某有足夠的經驗預見提貨時可能存在風險,但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仍自行選擇不裝備安全防護用品,構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風險”。自己盡到了提醒義務,亦無須審核買受人資質,不存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同時朱某稱,事發第二天,自己已將350元貨款給付陳某。陳某對其出售舊家電的行為是認可的,此前自己曾處理過陳某家的閥門、冰箱,陳某從未提出異議。作為無償受托人,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由委托人陳某承擔最終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同意賠償羅某家屬15萬元。
陳某則辯稱,自己與朱某是關系很好的鄰居,由于涉案區域動遷,朱某曾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將陳某不需要的舊物出售,這只能屬于贈予,無法證明委托關系,也從未收到過朱某所謂的350元貨款。羅某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如果認定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也應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拆卸空調外機系具有一定風險性和專業性的高空作業,朱某應審核羅某的相關作業資質,并對羅某在高處拆卸空調外機作業時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關注,即便已經進行口頭提醒,但明顯在提供安全環境方面存有過失,故其應當在自身過錯范圍內對羅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而羅某作為自帶勞動工具的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顯然疏于對自身的安全防護,致使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較大過錯,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羅某家屬、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系受陳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調,故原告要求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持。
綜合案情、在案證據和各方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定判決朱某賠償羅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20余萬元,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很多人會忽略資質的問題,甚至覺得作業人員都是專業的,便放心交給他們去做。然而,一旦作業人員意外受傷,作為定作人、雇主或者賣方的你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接受服務時一定要核查資質、督促檢查安全條件,一旦發現問題或隱患應立即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