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確相關內容 保證法律統一適用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陳力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罰款最高可達到1億元,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著力增強了安全生產執法的威懾力和影響力。
“按日連續處罰”并非新事物,此前已經在環保領域廣泛應用,通過“按日連續處罰”,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環境治污“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提高了企業配合整改的積極性。同樣,安全生產領域有限的罰款數額與高額的違法所得不成正比,不僅未能給違法行為實施者造成威懾,反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有恃無恐,無視安全隱患,最終量變引發質變,釀成安全事故。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部分地區存在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甚至屢罰屢犯,剛處罰就出事的“亂象”。將“按日連續處罰”引入安全生產領域以后,對于企業來說,拒不改正就意味著罰款不斷累積,拖而不改帶來的損失遠遠大于收益,因此這是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有效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在安全生產領域還是一項新生的制度,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關乎生產經營單位的切身利益,而制度的制定僅僅是一個開始,關鍵還是在于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斷完善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配合。應參照相關部門做法,細化制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具體辦法,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實施程序、評判標準、計罰方式等內容,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保證其實施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當前,安全生產仍處于爬坡過坎期,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安全生產監管基礎還比較薄弱,尤其是應急管理改革后,基層安全監管力量面臨著被攤薄的實際問題。
目前,安全生產執法基本上依靠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從大部分地方來看,安全生產綜合執法隊伍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等其他綜合性執法隊伍相比,往往出現人數最少、內設科室最少、領導層級最低,執法能力與監管對象、執法任務、崗位風險要求差距越來越大等現象。不少基層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和主動作為,用以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力量,但往往也是“杯水車薪”。
因此,從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和制度體系,是保障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有力實施,確?!鞍慈者B續處罰”
等違法懲處措施有效落實,維持法律威懾力、影響力和引導力的必要舉措。各地要提升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層級,推進“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權”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權”相對分離,建立完善兩類主體之間案件移交與信息反饋等協同工作機制,形成監管部門與執法隊伍之間“相互制約平衡的監督關系”,確保各責任主體職責有效落實,確保執法人員嚴格按照執法流程、執法時限辦理每一起案件,確保每一起案件辦理能夠實現閉環,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作者單位:浙江省海寧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