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懲處力度 與“一事不再罰”不沖突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侯佳儒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按日計罰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新制度和一種新監管手段。新的法規施行以后,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為了扭轉違法成本低和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局面,早在2014年,我國就在《環境保護法》中針對違法排污行為確立了按日計罰制度,并制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規范該制度的適用。按日計罰制度在環保領域實施后,“罰無上限”大大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也加快了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的整改進度,違法排污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由于現行《安全生產法》法定罰款數額較低、罰款方式單一,一次性處罰即便是頂額,有時也難以糾正違法生產行為。盡管《安全生產法》在此次修改中普遍提高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但罰款設有上限,會給違法生產者留有違法成本的計算空間。
若違法成本低于企業所獲得的非法收益,許多企業寧愿選擇違法生產并繳納罰款,也不整改或進行虛假整改,違法生產仍將“屢禁不止、屢罰不改”。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中按日計罰制度的實施,將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成本,促使違法者盡快整改違法生產行為,有力地遏制、制裁、震懾和預防違法生產行為,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以及增強法律規范的威懾力具有重要意義。
綜合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按日計罰有兩種模式。其中一種模式是將按日計罰作為秩序罰,違法行為持續實施1天以上的,從違法行為開始之日起,按天數確定違法行為的個數并確定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另一種模式,即先對違法行為進行一次行政處罰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的,再適用按日計罰制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參考了《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選擇了第二種按日計罰模式,適用前提是“拒不改正”,計算起始日為有關部門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同時,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確立按日計罰制度,與“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并不沖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被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即“一事”,僅進行一次行政處罰。只有當行政機關責令違法生產經營者改正后仍不糾正違法行為的,按日計罰才得以適用,從其功能上看,按日計罰是一種間接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但傳統行業領域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尚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不斷出現,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通過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促進違法者盡快停止違法行為,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筑牢安全生產紅線和底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織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網,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應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