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觀點:如何遏制監測弄虛作假行為?
污染物排放自動在線監測,在強化排污單位自身管理和提高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效能兩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企業為了掩飾其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在自動在線監測設備上動歪腦筋,通過調整自動監測設備煙氣氧含量下限值,或者修改系統參數,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甚至是通過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電腦設置造假或者程序造假,以確保污染物排放數據總是在達標的區域內,從而達到使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顯示為達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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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直接簡單粗暴的將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采樣頭插入裝有自來水的鐵桶,或者在采樣口投放“COD去除劑”干擾監測,甚至是干脆通過拔掉采樣頭、刪除監測數據記錄、破壞自動監測設備的野蠻方式實施弄虛作假行為,致使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真。
以上這些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致使傳輸至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與實際排放濃度嚴重不符,誤導和干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污染源的監管,從而影響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因此,必須對在線監測的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
那么,如何遏制自動監測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呢?
1. 加強監督性監測,建立執法監測協同機制
在線監測設施弄虛作假,目的就是為了掩飾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如果能做到達標排放,就不需要花這么多歪心思去造假。
而超標排放的現實原因,就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甚至是根本不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是為了省污染治理的錢,讓污染防治設施、在線監測設施,成為應付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和執法的擺設,甚至成為超標排污的掩護。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和執法,不能止于看看企業是否有環保設備,是否有在線監測設施,在線監測設施與是否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關鍵還是要看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
靠企業自己的監測報告來報告其排放超標了,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就像老師不能僅靠學生自測來判定學生的成績一樣,衡量學生成績好壞的考卷,是要靠老師出的閉卷考試題。
監督性監測就是對企業出的“閉卷考試題”。
因此,執法要和監測協同,光靠眼睛不能執法,監測是執法的基礎。
與其花那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企業如何造假、在哪里造假了,不如直接去測企業的排污口,畢竟遏制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后果,才是我們生態環境監管的初心。
就像老師不用去管學生自測時是否造假,只要出閉卷題考一次即可。
老師加強隨堂抽測,學生自然不敢怠慢學習。
至于學生平時自測時是否造假,老師不必關心。
更何況逆向調查已經被精心掩蓋的諸如軟件造假、修改系統參數等監測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本身就是一件超出執法人員專業范圍的難事。
實際上,這樣的逆向調查,就是學電腦專業的高手也很難破案。
2. 強化雙隨機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和威懾力
要通過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從而提高執法的威懾力。
雙隨機執法,具體來說,就是“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直奔基層、直插現場。
雙隨機執法注重做好前期的功課,事先將轄區內的重點排污企業按照區域、行業、規模、要素等科學分類管理的方法,建立雙隨機執法檢查對象名錄庫。
雙隨機執法,是把治污水平高、環境管理規范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無事不擾;把污染物排放經常超標、群眾投訴多的企業納入負面清單,加強執法監督的頻次。
雙隨機執法,是要統籌整合檢查對象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環境管理水平、守法狀況、信用評價、信訪投訴等信息,科學設置不同的檢查比例。
近兩年,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領導親自帶隊,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的暗訪執法檢查方式,對打擊在線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效果。
雙隨機執法,意味著每個企業的頭上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企業不知道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哪一天會來執法檢查,而且一旦被抓住在線監測設施弄虛作假,會有嚴厲的處罰,甚至被拘留、被判刑,企業自然不敢違法,從而增強守法自覺性。
3. 監管重點應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上
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對于環境監管的深刻教訓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監管重點應當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即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而造成對環境的實質影響上,而不應該在是否做了環評、是否做了驗收、是否有在線監測設施這些過程上。
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有關環保的審批程序都很完備,前后委托多家中介機構編制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固廢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以及在線監測報告等,但這些弄虛作假的報告反而為其環境違法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環評審批程序再完美,污染防治設備再完善,在線監測設施再完備,也不能保證達標排放、環境守法的結果,從而不能避免環境污染的后果。
不要說弄虛作假,即使是認真做了環評報告,但卻不按照環評報告要求或者不完全按照環評報告要求去做,也會造成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甚至造成較惡劣的污染后果。
有的企業既獲得了環評審批文件,竣工驗收也合格了,在線監測設施也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了,但是環保設施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測設施弄虛作假,然后放心的超標排放或者直接排污,也會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
環評、竣工驗收、自動在線監測,都不是監管的目的,也不是監管的唯一依據。環境監管的目的是保障環境質量,環評、竣工驗收、自動在線監測是程序性過程,并不是企業做了環評、組織了竣工驗收,有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就能做到達標排放。
因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重點要放在是否造成了環境污染后果上,而不在于是否做了環評、是否組織驗收、是否有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等程序上。無論企業是否有在線監測設備,監管重點都應放在企業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是否造成對環境的不良影響,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等實質影響上。
4. 加強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不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監管和執法實踐中,是以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在線監測報告等第三方環保中介機構出具的數據和報告,來作為監管和執法的基礎依據的。
但是,有些第三方環保中介機構在編制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環境監測報告時,唯利是圖,企業要什么結論就寫什么結論,甚至是幫著企業來隱瞞欺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圖蒙混過關,造成重要污染問題避而不談,在線監測超標數據修改為達標,反而誤導了環境監管和執法人員。
現實中,中介機構與企業串通惡意造假,以至于誤導監管和執法的教訓已經不少,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一個很大的教訓,就是當地環保部門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過分依賴中介機構。
企業如果有專業的監測中介機構幫忙從技術上開展專業的弄虛作假,環保部門也很難識別,不僅誤導監管和執法,還要背上對中介機構監管不嚴的責任。
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環境中介公司幫助企業從技術上開展專業的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弄虛作假,而環保部門過分依賴環境中介公司的虛假報告,誤導了環境監管和執法人員。
因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在線監測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不能僅根據中介機構編制的監測報告進行監管和執法,更不能依賴第三方監測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5. 普法千遍,不如執法一次
普法千遍,不如執法一次;動員千遍,不如執行一次;執法一次,警醒一大片。
對于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嚴厲查處一起,嚴格依法查處,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從而發揮震懾效應。
2021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開展深入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已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2021年3月11日一大早,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到唐山暗訪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落實情況,發現唐山的4家鋼鐵企業均存在未落實相應減排要求、在線監測和生產記錄造假、互相通風報信等違法行為。
經調查,唐山的這4家鋼鐵企業采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方式,大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嚴重污染大氣,構成了污染環境罪。
2022年1月2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這4家鋼鐵企業的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直接參與人員共47名被告人,均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刑并處罰金。其中兩家鋼鐵公司還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單位犯罪,分別被判處400萬和700萬元罰金。
對于監測弄虛作假,法律已經給出了制度保障。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條規定,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違法者作出嚴厲的處罰,是最好的普法教育,真實的案例可以讓更多人吸取教訓,不敢再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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