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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比例最高可達50% 《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試行)》印發

為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加快推進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近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和合肥市財政局印發《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試行)》,對企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或已達到當地環境監管要求的基礎上自愿實施的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提供獎補,獎補比例最高可達項目污染治理投資的50%。詳情如下: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 合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

《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試行)》已經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合肥市財政局審議通過,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1-071,現予以公布。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 合肥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 日

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加快推進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根據《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若干工作舉措的通知》(合辦〔2021〕14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21〕12號)、《合肥市生態環境局 合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合肥市市級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合環〔2019〕139號)等文件規定,參照先發地區相關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標改造”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或已達到當地環境監管要求的基礎上自愿實施的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符合本辦法支持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提標改造項目給予一定額度資金獎補。

第三條 提標改造獎補資金渠道,主要包括中央、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獎補資金嚴格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下達文件未明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提標改造獎補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包括:汽車制造、包裝印刷、機械電子、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煙氣脫硝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脫硫、除塵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的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碳減排技術改造項目。

(二)水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包括:含氟等特征污染物工業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改造等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污水直接排放外環境的重點涉水工業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城鎮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三)輻射污染防護設施提標改造。包括:輻射防護措施升級改造等;優化升級產生放射性污染環節的生產工藝等。

(四)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包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五)危廢處置設施提標改造。包括: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設施提標改造、醫療廢物集中暫存設施提標改造、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

(六)“綠島”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七)其他重點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第五條 提標改造獎補資金分配,原則上采用項目法,實行競爭性分配。獎補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根據當年中央、省級下達資金情況和市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一)獎補標準: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可分配資金量、項目個數、投資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獎補標準上限不超過項目污染治理投資的30%。對于污染治理技術先進、績效突出的項目,可適當提高獎補比例上限,但最高不超過項目污染治理投資的50%。

(二)上級資金分配文件中已明確獎補金額的項目,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六條 項目申報和資金分配一般程序和規則為:

(一)企事業單位向轄區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進行自主申報,申報窗口常年開放。

(二)轄區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通過的項目聯合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對縣(市)區項目資金申報情況按季度進行通報。

(三)市生態環境局成立競爭性評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竟評小組),適時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

專家抽取。評審專家一般為不超過5人的奇數,其中應包含2或4名環保專家、1名財務績效專家。環保專家原則上從市級環保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財務績效專家從市財政局專家庫中抽取,特殊情況下可使用省級環保項目專家庫或市級其他部門專家庫。專家抽取過程由競評小組成員共同見證,形成專家抽取記錄備案。

評審過程。評審專家對各參評項目逐一進行評審打分;重點審核項目預期環境效益、政策符合性、技術先進性、方案合理性、投資經濟性等方面;嚴格審核項目績效目標,將項目環境效益作為項目評定的重要標準。

紀律要求。嚴格實行“雙向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向項目單位透露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在正式評審前向評審專家透露評審項目信息。嚴格實行“專家承諾制”,每位評審專家評審前須簽訂廉潔公正評審及回避承諾書。嚴格實行“封閉評審制”,評審現場實行全程封閉式管理,評審專家上交個人通訊工具。

評審結果。評審專家組提交項目評審得分排序表,淘汰評分低于80分或績效目標評分為“差”的項目,剩余項目納入市級提標改造項目儲備庫,并擇優推薦申報中央、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

(四)納入市級提標改造項目儲備庫是獲得提標改造獎補資金的必要條件。對于上級部門已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并納入中央或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項目庫的項目,市級不再重復評審,可直接納入市級提標改造項目儲備庫。

(五)競評小組統籌考慮項目儲備情況、可分配資金量等因素,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審核同意后,分別在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網站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市政府審批,獲批后正式實施。

第七條 專項獎補資金申請單位和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依法經營,具有合法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三年內無環境違法行為;

(二)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技術政策,未享受其他財政資金獎補;

(三)所申報項目不屬于環?!叭瑫r”項目;

(四)申報單位具有項目配套資金籌措和項目實施能力;

(五)項目可達到預期績效目標;

(六)項目為在建狀態,或即將開工建設并于1年內完工,經過評審專家認可的大型復雜項目建設周期可適當延長至1年半;

(七)污染處理設施建成后可得到有效運維管護,確保長時間穩定運行;

(八)符合中央及省、市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八條 項目單位申報污染治理提標改造獎補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標改造資金申請報告(提標改造資金申報項目基本信息表)和項目單位承諾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等,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原件掃描版;

(三)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其中生態環境效益指標應細化、量化;

(四)項目投資明細表;

(五)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籌措、使用計劃等;

(六)營業執照原件掃描版;

(七)項目設施運維管護方案;

(八)其他材料。

對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適當簡化相關材料。

第九條 按照“誰分配、誰監管”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標改造資金項目的日常監管和調度,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盡快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及時研究解決項目推進中發現的問題。

市生態環境局每月匯總并通報提標改造資金獎補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研究確定提標改造資金獎補項目督查方案,按照覆蓋面不低于當年獲補項目數量的50%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獎補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定期開展項目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項目績效評價,強化監控及評價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提標改造資金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項目實施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項目內容、投入規模、項目完成時限等,確需調整的,應當逐級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可根據污染治理項目投資完成進度情況,分階段申請撥付獎補資金。申請獎補資金須提供資金撥付申請、項目實施進度監理認證報告、支付證書、項目合同等資料。企事業單位獲得的獎補資金必須專項用于獲補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工程完工后2個月內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設及試運行情況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概述、項目建設情況、工程完成情況、項目投資構成、專項資金使用明細及決算結論、試運行情況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分析;

(三)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驗收監測報告;

(四)項目資金撥付憑證、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審查報告)或審計報告;

(五)項目資金申報書及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項目如有修改或調整的,應附相關資料進行說明;

(六)項目建設過程及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圖片;

(七)項目建設有關合同;

(八)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九)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單個項目獎補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驗收,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單個項目獎補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驗收。

(二)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應邀請專家參與驗收,驗收結果以專家意見為主。驗收專家抽取參照前述第六條規定。對于初次驗收不合格項目,驗收專家組應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由驗收組織部門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竣工驗收應重點審核評估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生態環境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預期生態環境效益一般以申報資金時所設定的生態環境效益目標為準。

(四)項目驗收應當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公示無異議后,由組織驗收的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況,一經查實,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相關企事業單位3年內(以違規行為查實之日起計算)不得再申報提標改造資金項目。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投資金額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

(二)未經同意,擅自更改項目建設內容的;

(三)項目實際完成時間超出計劃時間半年以上的;

(四)拒不配合政府部門提標改造資金項目監管工作的;

(五)項目經過整改后,仍無法通過驗收的;

(六)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31日起試行1年

關鍵詞: 污染治理設施 污染物排放 源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