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HJ開頭)是強制性標準嗎
01行業標準(HJ開頭的)是強制性標準嗎?
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地方是否必須執行?2、《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地方是否必須執行?
答復: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 為行業標準,鼓勵企業采用。《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為省級法規,其第二條對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即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02地方環境標準是否為強制性標準?
依據《標準化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未明確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 部令 第17號)第五條規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強制性標準的形式發布。
問題:《生態環境法》并未規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環境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雖明確規定地方環境標準為強制性標準,但《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并不是《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那么,地方環保標準是屬于推薦性標準還是屬于強制性標準?
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例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第十條“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制定另有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這些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
關于地方環境標準
為了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復、矛盾沖突,保證執法的統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外,只設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甘藏春,田世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頁)
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制定另有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鄙鷳B環境保護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仍按現有模式管理。(主要參照甘藏春,田世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頁)
相關法律法規
《標準化法》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