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讀!《浙江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正式印發
2021年8月17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了《浙江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工作職責,規定了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移除的條件及程序,提出了正面清單企業差異化監管措施?!掇k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一起來看《辦法》具體解讀內容
為什么要出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出臺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是繼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更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抓手。
去年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發生后,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作為疫情期間的臨時政策,要求各地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六大行業企業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差異化監管。隨著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際需要,正面清單管理的制度化問題亟待解決。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把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確定為打造法制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對企業有什么好處?
根據《辦法》規定,為體現優化執法方式,鼓勵守法經營,生態環境部門對于正面清單企業與普通企業相比實施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01 對正面清單企業的檢查以非現場方式開展,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但因群眾信訪舉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等確需現場檢查的情形除外。
02 對正面清單企業按需開展幫扶,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03 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先交由企業自查,提交自查報告,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才能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04 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05 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06 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哪些企業符合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的條件?
根據《辦法》規定,符合以下要求的企業均具備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條件:
符合“三線一單”要求;
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
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五年內未發生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的有關規定。
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管理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辦法》規定,正面清單有效期為3年。
正面清單企業納入流程有5步
具體如下:
第一步: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制定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同時,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也可主動向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申請。
第二步: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擬納入管理、提出納入管理要求的企業開展全面檢查。
第三步:檢查符合納入條件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第四步: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月1日前發布正面清單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或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的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步: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報省廳備案。
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否意味著對企業“不管不問”或者“降低要求”?
對正面清單企業免于現場執法檢查,不等同于“不管不問”“降低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正面清單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與計劃,并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在清單有效期內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及時了解企業現狀,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這也是防止對正面清單企業“不管不問”“失于監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辦法》明確了正面清單企業嚴重違法的懲處措施,正面清單企業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對企業自覺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的充分信任,正面清單企業應該珍惜這份信任和榮譽,為其他企業立標桿、做表率,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附: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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